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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德带您了解建筑设备防火防爆知识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8-14 来源:

采暖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燃油/燃气设施、锅炉房、电力变压器防火防爆。

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采暖是采用人工方法提供热量,使在较低的环境温度下,仍能保持适宜的工作或生活条件的一种技术手段。

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主要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库房)、汽车库等的采暖系统进行防火防爆设计。

采暖系统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如下。

①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②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硬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③不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二、采暖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

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使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然材料隔热。

2.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联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2)在重要部位,应设置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3)装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3.采用不燃材料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绝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

4.本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B 50067-2014)的有关规定,车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库内需要采暖时,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采用火炉或其式,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①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②I、Ⅱ、Ⅲ类汽车库。

③1、Ⅱ类修车库。

3)IⅣ类汽车库和Ⅲ、V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必须设置在车库外,并要求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墙体与汽车库、修车库隔开。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以防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

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以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067-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1)甲、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以防止排出的含有可燃物质的空气重新进入厂房,增加火灾危险性。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如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如棉、毛、麻等),易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应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之后,再循环使用。

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要求设在管井内,常见防止回流的措施如下。

①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两层楼板;

②排风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

③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

④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4)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以防止火灾通过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建筑的其他部分。

5)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如容易放出可燃气体氢气的蓄电池室、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电影放映室、化学实验室、化验室、易燃化学药品库等),设置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以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或发生的火灾通过风道扩散到其他房间。此外,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泄放。

6)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在管道内局部积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

7)排风口设置的位置应根据可燃气体、蒸气的密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8)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以防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火情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扩散。

9)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先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以防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粉尘直接进入排风机,遇到火花发生事故;或者在排风管道内逐渐沉积下来自燃起火和助长火势蔓延。

10)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以防止火灾从起火层通过管道向相邻层蔓延扩散。但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二、通风、空调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一2014)的有关规定,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如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电动机)。

2)含有易燃、易爆粉尘(碎屑)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以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或爆炸。

3)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以防止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的积聚。

4)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以防止填塞物与构件因受这些高温管道的影响而导致火灾。

5)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燃油、燃气锅炉房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能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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